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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一 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、机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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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、机具 一、建筑工程 1.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、机具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。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,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、水箱间、女儿墙等不计高度,顶层建筑物超过该天面面积1/3时可以计算高度。建筑物如有不同的高度时,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权平均高度(公式中的Sl、S2、S3均指各层面积之和)。 2.人工、机具降效包括工人上下班降低工效、上下楼及自然休息增加的时间、垂直运输影响的时间以及由于人工降效引起的机具降效。 3.各项降效系数中包括的内容指建筑物±0.00以上(包括首层面层、找平层)的全部工程项目,但不包括措施项目及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。 4.建筑物超高人工、机具增加,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。 5.超高降效已含管理费,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并入建筑物超高的机具降效内综合考虑。 6.人工降效按规定内容中的全部人工费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,机具降效按规定内容中的全部机具费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。
二、单独装饰工程 1.本章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楼层顶面高度20m以上的工程。装饰楼层顶面高度是指室外地坪至装饰楼层顶面的高度。 2.人工、机具降效包括工人上下班降低工效、上下楼及自然休息增加的时间、垂直运 输影响的时间以及由于人工降效引起的机具降效。 3.装饰楼层的建筑物超高人工、机具增加,应包括楼层所有装饰装修工程量。 4.建筑物超高人工、机具增加,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。 5.建筑物超高人工、机具增加,按装饰楼层的不同垂直运输高度(单层建筑物指檐口高度)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工程量,并按照下表规定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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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造价小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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